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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-07-01 12:44:03阅读: 次
本报讯近日,市某副食品公司被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客户袁某经济损失29383元。
商户货物被盗市场被判赔偿
本报讯近日,市某副食品公司被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客户袁某经济损失29383元。
2004年2月11日,我市某副食品批发部业主袁某与某副食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,双方约定袁某承租该企业位于定鼎北路某市场内的两间房屋,作为副食品批发的营业房和仓库。
此后,袁某还和该企业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,约定货物因人为或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,由该企业负担;该企业成立市场管理机构,对市场进行管理。
2004年12月的一天晚上,袁某存放于租赁房屋内的糖果被盗,该案至今未破。
2005年3月18日,袁某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6434元。
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袁某与市某副食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、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犯法律规定,为有效合同。该企业对市场疏于管理,在袁某离场后,未尽到管理职责和义务,致使袁某的商品被盗,应该承担主要责任。同时,袁某对自己经营的商品也有保管义务,也应负相应的责任。
据此,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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